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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水量超负荷 水质超标导致系统瘫痪被罚款 污水处理厂能否向肇事者追偿

来源:纯水设备      2019-10-28 12:16:44      点击:

纯水设备http://www.tjxqcs.com】《水污染防治法》未将超标情况列为例外或豁免。20192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作出权威回答: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是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污水处理厂作为专业机构,在建厂前应对污水来源进行调查和评价,通过市场作用体现各方责任,减少问题的产生,确保达标责任。

    因此,当事人不能以水质问题为借口,超标排放,不能因此成为逃避行政处罚的正当理由。

污水处理厂应受什么惩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即等同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案当事人是累犯,长期严重超标准,拒不改正的。

监管存在漏洞。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纯水设备,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异常数据,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问题出现后,当事人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但未见政府有所作为,任由事态发展。

    蒙州市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是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它与行政处罚有着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拘束力。但是,政府部门有义务维护和保护污水处理厂的权利,监督上游企业达到规定的取水标准;有影响力的企业也要履行协议,自我调节集中度,达到“标准”的影响力。

被处罚人有追偿权吗?

目前,此案已进入行政复议阶段。

    可以转帐吗?行政处罚是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合同规定的追偿民事法律关系。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追偿权。行政处罚不能转移,但在没有实质性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追缴罚款。

    补偿?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实验室水处理设备,行政机关首先是违法的,在举报后缺乏自己的监督和管理。未能及时对上游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造成了加工成本、制度瘫痪、处罚以及对当事人信用声誉的损害。

    怎么怪?在这种情况下,上游企业虽然没有受到处罚纯水设备,但污水处理厂却因为其违法而受到处罚,其民事责任是有原因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损害,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如何界定?本案的《特许经营协议》就是污水处理企业与进水企业之间的合同。“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损失强调的是与违约的因果关系,并不排除将行政处罚导致的利益纳入损失的范围,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应当可以作为违约损失向违约方追偿。

    可代为治理吗?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分别从污水治理、污泥处置、船舶水污染、事故水污染方面规定,逾期、未按要求或者不具备能力采取治理措施的,监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他企业产生的污水,虽不是代为治理,但其具有一致性:上游企业怠于处理,下游集中处理且要收取费用。

    本案当事人污水处理厂在处理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污水处理义务,出水浓度超标非自身原因造成。真实违法对象是超标进水企业及其他单位。处罚责任不能转移,但不应由污水处理厂全部承担,罚款追偿具有实质基础法律规定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被处罚者追偿的权利,取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污水处理厂在行为上有无实质违法。有证据证明积极履行义务的,被处罚的罚款可以追偿。否则,既违背公序良俗精神追求,也与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不符,难以起到以法律法规规范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目的。本案当事人能且必须追偿。

案情介绍

    最近,河南省焦作生态环境局拟对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4880万元,这家公司不服,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孟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负责处理其产业聚集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出水一级A标准纯水设备。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该公司存在废水超标排放、污泥处置不当、不配合环保检查和运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几乎每年都受到1-2次处罚。

    213日,采样监测发现,该公司总排口总磷(TP1.42mg/L、总氮(TN23.4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规定一级A标准(TP0.5mg/LTN15mg/L)。4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0万元。

    325日,复查发现:总排口总磷2.37mg/L、总氮25.2mg/L,随即责令改正,实施按日连续处罚。428日,再次复查实验室水处理设备:正在运营,总排口氨氮23.8mg/L、总磷2.68mg/L、总氮30.5mg/L,浓度更高且新增一超标污染物,再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一次计27日,罚款2160万元;第二次计34日,罚款计2720万元,总计罚款4880万元。

不服理由

    1.该公司陈述,出水超标系进水水量超负荷、水质超标准所致,各指标均超出设计负荷,导致系统瘫痪。

    2.该公司申辩,受到进水冲击时,坚持正常运转,并连续向孟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孟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报水量、水质及影响情况,但未有明显改观。

    3.该公司抗辩,其与上游进水企业签订的《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水质不合格的处理”明确:“运营期间,遇以下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时,经公司尽力采取措施,造成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不承担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工业纯水设备,实验室水处理设备.